美国签证其中的美国P-1签证是1990年移民法新创的一种没有配额限制的非移民签证,签发给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演艺团体和著名马戏团,以供体育、演艺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人及团体签证赴美。
美国P-1签证的特点:
1、P-1签证只发给运动团体个人,不单独发给个人演艺人员,个人演艺人员如符合要求则应申请O-1签证。
2、马戏团只要在一个国家内全国闻名,即符合P-1申请资格,不需要达到国际知名标准,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
3、外国雇主只能通过美国的代理机构直接提交申请。
4、美国雇主可以在实际需要该外国人或团体服务的六个月前向移民局提交P-1签证申请。
5、如果签证申请人将为多个雇主在不同地点工作,每个雇主必须代表雇员提交单独的P-1签证申请。
6、多个签证申请人在不同的美国领事馆进行申请,雇主必须提交表格I-824为每个签证申请人申请单独的领事通知卡(consular notification card)。
7、外籍人士可以在以P类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的同时申请绿卡。
———美签9年经验——九佛网
美国签证P1签证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P-1签证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其美国雇主可以是有关的公司、团体、机构或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工作需同有关项目或活动有关并符合申请者的背景。申请由雇主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在移民局核准后,申请人凭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方可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申请人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但如果在境内申请转换的身份,如需要出入美国,则需另行向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材料: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P-1签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雇用合同。合同应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日程表。
(3)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交流计划,则应提交有关计划的合同、协议、计划书或批准材料等文件。
(4) 雇主信函。信函应当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该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员工参加的原因,等等。
(5) 由美国有关行业的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Consultation Report)或书面意见。该咨询书或书面意见应当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声誉、所参加之活动的性质,以及没有或者难以找到合适的美国雇员来代替。
———美签9年经验——九佛网
美国P-1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有三种:
1.国际著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2.国际著名演艺团体。
3.著名马戏团。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获得奖励。
2.国际著名演艺团体。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1年;
(2)其固定的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1年;
(3)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园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出版物的评论;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成功;
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其他合理的原因。
2018/10/12 | Tags:P-1签证 | 社会生活 | 查看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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